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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面前,不做谣言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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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0-03-12 14:26:46 浏览次数: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疫情成为社会各界的重要任务。然而,有一些网民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以博取公众眼球或者非法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制造、传播谣言。这种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易引发社会恐慌情绪,危害社会的和谐稳定,损害集体或个人的名誉。更重要的是,这种行为会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干扰。所以,疫情面前,谣言的病毒更具毒性,疫情面前,抵制病毒的同时,更不要做谣言的传播者。

谣言,即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法律术语为虚假信息,其危害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在网络发达的今天,谣言搭上了互联网的快车,有着惊人的传播速度,加剧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给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的干扰。鉴于此,我省各地公安机关近期重拳出击,查处了多起网上故意制造、传播谣言的违法行为,并对行为人采取了依法训诫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以下是我省最近部分散播新冠肺炎谣言的警情通报:

1、病毒致9万多人死亡,网民已被行政拘留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沈阳将封城,网民已被依法训诫

(图片来源:沈阳网)

3、有人感染死亡,全楼被消毒,网民已被行政拘留

1月27日,孟某芳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刘家桥和周水子一带那里已出事了,大连市卫生局已派人员把整个出事的楼进行消毒,武汉回大连的孙某已经死亡,家属发病也住院了”等不实网络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大连市开发区公安分局对发帖人孟某芳进行依法传唤。孟某芳对其散布不实网络信息等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孟某芳已被行政拘留。(案件来源:沈阳晚报)

4、大学生感染,医生被隔离,网民已被行政拘留

周某某在网上编造并发布“金州区三十里堡一名武汉大学生春节期间放假回来,随身携带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死亡,金州三院全院所有医护人员已经被强制性隔离”的疫情谣言信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金州公安分局依法对涉案人员周某某、胡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案件来源:辽宁公安)

5、鞍山已有40多人感染,网民已被行政拘留

1月23日,鞍山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鞍山市民田某利用微信群散布谣言称,“鞍山现有40多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田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1款1项之规定,田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依法给予田某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案件来源:沈阳晚报)

6、铁岭有人瞒报疫情,网民已被依法训诫

1月25日,铁岭开原市某网民酒后在网络平台上恶意投诉,谎称开原市存在“中医院有一例疑似新冠患者隐瞒实情拒不上报”情况,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开原市公安局已对造谣者进行依法训诫。(案件来源:沈阳晚报)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行为人造谣、传谣的这种行为发现较早,出击及时,把谣言扼杀在摇篮之中,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鉴于此,公安机关对造谣传谣者只是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进行了处罚,即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最终行为人或被训诫,或被行政拘留,承担的只是一种行政责任。但是,笔者提醒公众不要轻率的认为,这种造谣传谣的行为只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这是一种误解。造谣传谣的行为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调整,而且《刑法》规范中有大量的条文对造谣传谣的行为予以规制。

例如:

1.《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通过以上刑事法律规范的梳理可以看出,《刑法》的很多条文对造谣传谣的行为进行了规制,造谣传谣者可能触犯的罪名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及寻衅滋事罪,对其量刑轻则管制、拘役,重则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这种行为一旦踏入刑事法律的禁地,就要受到刑法严厉的制裁。尤其在阻击疫情的特殊时期,谣言在我们身边病毒式的散播,不仅会挤占正规渠道、权威信息的传播通道,浪费宝贵的公共资源,而且还会扭曲公众的认知和判断,引发不必要的社会恐慌,严重干扰抗击疫情的工作大局,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因此,抗击疫情需要勠力同心,打击谣言也要毫不留情,必须清除谣言“病毒”滋生蔓延的现象。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更是一场输不起的人民战争。战“疫”当前,既容不得一丝扰乱军心的流言蜚语,更容不得一毫自乱阵脚的耳食之言。每个人都应当多一些定力,保持科学理性的态度,让谣言止于自我,多一些敬畏之心和责任之心,充当好自己在这场战“疫”中的角色,对每条信息保持清醒而负责的判断,客观地认识疫情、科学有效的防控疫情,努力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给疫情防控添堵、添乱,就能为疫情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我们坚信,只要大家同心同德、众志成城,定能熬过寒冬,迎来暖春;我们坚信,涅槃之后的中国,必将更加充满希望!我们坚信,黑暗的黎明即将过去,胜利的曙光正向我们走来!武汉加油!湖北加油!中国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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